配合「建構友善托育環境~保母托育管理與托育費用補助實施計畫」修正作業,
本局101年6月29日童托字第1010054426號函核定「托嬰中心托育管理實施原則」
及101年11月29日童托字第1010054670號函核定之「居家托育管理實施原則(102年1月1日起適用)」

 

居家托育管理實施原則:
一、本原則適用對象:
  (一)於居家環境中提供未滿6歲之幼兒(不含保母本人之幼兒)收費照顧服務之托育人員(以下簡稱托育人員)。
  (二)社區保母系統。

二、托育人員照顧人數及資格條件:

  (一)托育人員同一時段每人至多照顧兒童(含保母本人之幼兒)4人,其中未滿2歲者最多2人,托育人員聯合收托者,每名托育人員各可照顧未滿2歲幼兒2人,同一場所收托達5人應即申請托育機構設立許可。
  (二)資格條件如下:
1.積極資格:
 (1)年滿20歲。
 (2)取得保母人員技術士證,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幼兒保育、家政、護理相關學程、科、系、所畢業,或修畢保母專業訓練課程且領有結業證書者。
 (3)居家環境接受訪視並改善至符合收托幼兒之安全要求。
 (4)加入所在地之社區保母系統。
 (5)健康檢查證明合格。
2.消極資格:托育人員不得有下列情事之一:
 (1)曾有性侵害、性騷擾或虐待兒童行為,經起訴者。
 (2)曾有性騷擾行為,經各地方政府性騷擾防治(或審議)委員會審議屬實或經起訴者。
 (3)為精神衛生法第29條第3項所限定之嚴重病人者。

 (4)曾吸毒、暴力犯罪、行為不檢損害兒童權益,其情節重大,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
>>托育人員之共同居住之人有前項各目情形之一者,該托育人員不得於其住家環境從事居家托育照顧服務。
3.托育人員需提供本人之相關證明文件,及家庭同住成員之基本資料,供地方政府查核,地方政府得視需要,進一步逕向其他機關調閱相關資料。
4.山地、偏遠、離島、原住民地區招募保母人員有困難者,得專案報請地方主管機關審查,並經內政部兒童局同意准予放寬人員資格。

 

 

 

三、托育人員應遵守事項:
(
一)托育人員應簽訂加入社區保母系統同意書以明定其與社區保母系統之權利義務。

(
二)接受社區保母系統訪視督導:
1.新收托及結束收托幼兒應於一個月內通知社區保母系統登錄相關資料。
2.接受訪視輔導員進行居家環境檢查及托育行為輔導等事項。
3.至少2年1次定期身體健康檢查。
4.參加社區保母系統辦理之研習訓練,每年至少20小時。
5.在托育時段內應專心托兒,不得有其他酬勞報償之兼職工作。
6.如發生家長與托育人員間之申訴案件時,須配合提供該案件相關資料予地方政府。


(
三)應提供受託兒童之照顧內容:
1.提供受託兒童充分生理、心理照顧,以協助其完成各階段之發展,並依其個別需求提供下列服務:
(1)清潔、安全適宜兒童發展之居家環境。
(2)充分之營養、衛生保健、生活照顧、遊戲休閒、學習活動及社會發展等相關服務。
(3)記錄生活及成長過程。
(4)參與促進親子關係及支持家庭功能之活動。
2.受託兒童為2歲以上,並應提供學習輔導、興趣培養、休閒及社區生活體驗擴充等活動。
3.提供其他有益兒童身心健全發展之相關服務。

(
四)遵守下列托育人員收托守則:
1.對兒童具有耐心、愛心及同理心且具照顧服務之熱忱。
2.擬定托育服務計畫表,按時填寫托育紀錄表或製作幼兒成長日誌。
3.托育人員及其家人不得有虐待、疏忽等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之行為。
4.其他社區保母系統規定並經地方政府核准之守則。


(
五)遇有下列情事應退出系統,一年內不得再加入社區保母系統:
1.1年內無收托幼兒,且不願接受媒合提供服務者。
2.經查不符合本實施原則之積極資格、消極資格規定及應遵守事項者。
3.托育人員或其家庭同住成員經衛生主管機關命令應接受「結核病都治計畫」或隔離治療而不遵從,致傳染風險已達危害收托幼童者。
4.其他經社區保母系統考核其身心不適任托育人員工作者。
5.提供不實資料供家長申請托育補助者。

四、社區保母系統:
(一)設置方式: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視轄區內幼兒送托之需求情形分區規劃,輔導績優之法人團體、法人機構、設有幼兒保育相關科系所之學校等承辦,建置「社區保母系統」,督導管理轄內托育人員之收托情形。其命名原則如下:
1.單一系統且未設分支據點者,直接冠以直轄市、縣(市)名稱命名,例如○○縣(市)社區保母系統;系統得設分支據點,並應於名稱之後標示據點別,例如○○縣(市)社區保母系統(○○站)。
2.地方政府分區規劃有1個以上系統者,應於縣市別後加冠區域別,例如○○縣(市)○○區社區保母系統,並應妥適劃分其責任區域,以落實社區化、近便性之服務輸送;其設有分支據點者,並應依前款規定標示據點別。
3.社區保母系統之辦公室應設於所屬服務區域內並積極拓展據點,深入社區提供近便性的服務,並應接受內政部兒童局及地方政府之督導與評鑑。且不得向服務對象(幼兒家長、系統內托育人員及所在地區民眾)收費及要求捐款,並不得以名額已滿拒絕托育人員加入。


(
二)服務內容:社區保母系統辦理下列事項:
1.招募、儲備托育人員,並協助媒合及提供研習訓練、訪視輔導服務。
2.辦理系統內托育人員之意外責任險、定期健康檢查、考核、表揚、退出機制、建立托育人員申訴管道及意見回饋機制。
3.配合辦理「全國保母登記管理資訊網」之建置、協助家長申請托育費用補助及定期報表彙報等相關事宜。
4.推廣服務據點,宣導與促成多樣化托育服務之提供(在宅、到宅、臨托服務),並建置托育資源中心供家長及托育人員運用。
5.提供幼兒家長及系統保母托育諮詢服務、社區親職教育及宣導育兒知能。

 

 

 

(三)應配置之專業人力及資格條件:社區保母系統應置主任、專職督導人員及專職訪視輔導員(或社會工作人員),其資格條件及配置人數如下:


五、辦理優質托育人員選拔及表揚活動:
(一)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擇定承辦單位負責辦理轄內優質托育人員之選拔表揚。
(二)承辦單位得另行檢具申請計畫,送地方政府初審,各地方政府審核無誤後層轉內政部兒童局核撥,並依該局補助作業要點規定辦理核銷報結。
(三)每一直轄市、縣(市)地區每年補助1次為限,最高補助新臺幣20萬元,補助項目為選拔審查委員出席費及交通費、場地費(含佈置)、獎狀(牌)製作費、膳費、表演費、印刷費、海報印製、雜支等。

六、附則

()加入社區保母系統照顧三親等內幼兒之親屬托育人員,應遵守下列管理原則:
1.
收托人數:同一時段每人至多照顧兒童(含保母本人之幼 兒)4人,其中未滿2歲者最多2人,托育人員聯合收托者,每名托育人員各可照顧未滿2歲幼兒2人,同一場所收托達5人應即申請托育機構設立許可。
2.資格條件:應年滿20歲,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1)取得保母人員技術士證。
(2)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幼兒保育、家政、護理相關學程、科、系、所畢業。
(3)修畢保母專業訓練課程且領有結業證書者。
3.每年應參加至少8小時與兒童照顧有關之研習訓練或親職教育課程。
(二)親屬托育人員倘收托照顧超過1名(含1名)三親等以外之幼兒,即應回歸本原則辦理。

本文載自~http://www.sfaa.gov.tw/SFAA/Pages/Detail.aspx?nodeid=148&pid=623

下載 居家托育管理實施原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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