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12/01起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將規範一般保母身分進行居家托育需向當地社區保母系統登記:
1.取得保母證照之保母人員。(申請托育補助比以下2者多1000元)
2.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幼兒保育、家政、護理相關科系所畢業者。
3.修畢保母專業訓練課程,並領有結業證書者。

並進行「親屬保母」與「一般保母」分流管理。

一般保母:托育身分對象不限。
親屬保母:托育對象僅限
三等親內之幼兒。

何謂三等親內?(以下"藍色字體"標示之幼兒)
 血親親等之計算,直系血親,從己身上下數,以一世為一親等。
  一等親 :父 . 母 .自己 .子 .女
  二等親 :祖父母 . 外祖父母 . 兄 弟 姐 妹 .
孫 男 女 .外 孫 男 女
  三等親 :曾祖父母 .外曾祖父母 .伯 叔 父 .舅父 姨母 .侄 男 女 .甥 男 女 曾孫 男 女 .外曾孫 男 女


(一)有證照之一般保母及親屬保母:(申請托育補助比無證照者多1000元)

 


(二)無證照之一般保母及親屬保母:

 
更新:1年完成在職訓練20小時,明訂修改為18小時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幼兒保育、家政、護理相關科系所畢業資格認定對照表

  
 

>>>修畢保母專業訓練課程,並領有結業證書者採認標準:

依照行政院勞委會(技術士技能檢定保母人員職類單一級申請檢定資格)101.07.06所訂之4項資格為準,
1.中華民國93年以前接受各級社政主管機關或其認可之單位所辦理累計時數至少80小時托育相關訓練合格,且取得結業證書者。
2.中華民國93年以前依據「兒童福利專業人員訓練實施方案」取得之甲、乙、丙類訓練證書者。
3.中華民國94年以後修畢「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訓練課程」之保母人員、教保人員或保育人員專業訓練課程,並領有主管機關發給之證明書者。
4.其他領有經教育主管機關核定或備查之幼托相關訓練或進修班結業證書者。相關訓練或進修,學分數不得少於20學分或時數不得少於360小時;保母類專業訓練或進修,學分數不得少於7學分或時數不得少於126小時。
 
延伸閱讀:
 
 

詳細托育補助內容可參考:

http://teresa7868.pixnet.net/blog/post/217106204

本文參考自高雄市第四區社區保母系統&社家署
http://blog.yam.com/kecny/article/51636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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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莎琦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9)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