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02年6月10日台內童字第1020840337號函頒
一、為提供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規劃社區保母系統托育人員及托嬰中心專業人員在職研習訓練相關事宜參考,提升托育服務品質,特訂定社區保母系統托育人員及托嬰中心專業人員在職研習訓練初階及進階課程實施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
二、本計畫課程適用對象,為社區保母系統托育人員及托嬰中心專業人員(包括主管人員及托育人員)。
三、本計畫辦理單位如下:
(一)主管機關。
(二)由主管機關委託或補助之機構、團體或社區保母系統。
(三)訓練計畫經主管機關審查核定之機構、團體或社區保母系統。
(四)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四、本計畫課程收費由辦理單位訂定,並經主管機關核定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除外。
五、本計畫課程師資應符合下列條件之ㄧ:
(一)與授課主題相關學院、系、所、學位學程、科之大專校院相關科系所講師以上資格者。
(二)與授課主題相關學院、系、所、學位學程、科之大學以上畢業,且具實務工作經驗三年以上者。
(三)與授課主題相關之實務經驗五年以上者。
六、本計畫生效前,已取得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或由訓練單位核發,並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之在職訓練證明文件者,視同已接受在職訓練並給予訓練時數認定。
七、社區保母系統托育人員及托嬰中心專業人員依規定參加訓練並取得訓練時數證明書者,不同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予以相互採認。
八、本計畫之課程類別、訓練時數、課程範圍、課程目標、相關知識及建議課程主題,請按 如附件。
九、本計畫訓練課程辦理方式如下:
(一)初階及進階課程訓練時數:當年度辦理初階或進階課程,必須至少各達三分之一時數(至少六小時)。
(二)課程類別二、嬰幼兒發展及六、托育安全與危機處理為每年必修,其課程主題及訓練時數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規劃;其餘課程類別,必須於每三年完成一次。
(三)社區保母系統托育人員或托嬰中心專業人員參加直轄市、縣(市)政府自行辦理或委託團體辦理居家托育人員或托嬰中心專業人員在職研習訓練或假日(含夜間)至幼保相關科系在職進修,其課程得對應本訓練課程類別抵免訓練時數,每年得抵免之訓練時數合計不得超過十五小時。訓練課程之課程類別及訓練時數之抵免認定,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
(四)社區保母系統托育人員或托嬰中心專業人員,得依加入社區保母系統或任職托嬰中心專業人員之時間,
當年度依比率完成本訓練,當年度
第一季(一至三月)加入或任職者需完成十八小時、
第二季(四至六月)加入或任職者需完成十二小時、
第三季(七至九月) 加入或任職者需完成六小時,第四季(十至十二月) 加入或任職者不列計當年度在職訓練時數。
檔案名稱: | 社區保母系統托育人員及托嬰中心專業人員.doc l.doc |
---|---|
檔案類型: | (39KB) |
檔案說明: | 社區保母系統托育人員及托嬰中心專業人員 |
本文載自~衛生福利部 社會與家庭署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