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公路總局表示,機車燃料使用費自102年1月份起,配合實施行照免換發之新制,由原先隨行照換發同時徵收2年的機車燃料使用費,改由每年7月開徵費額,開徵及繳納期間均與汽車相同。

機車燃料使用費屆期不繳納者,會受到新臺幣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同時停止其辦理車輛異動或換發牌照。如果仍不予理會者,未來亦將面臨移送強制執行的結果。

稅費管理FQA問答集-機車燃料使用費篇

Q1:為何開徵機車之汽車燃料使用費?

A : (一)依據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及分配辦法第5條規定:「汽車燃料使用費,營業車於每年三月、六月、九月、十二月分季徵收;自用車及機車於每年七月一次徵收;經徵機關於開徵各期汽車燃料使用費前,應將開徵起迄日期、徵收費額及行政救濟方式公告之。」

(二) 另依據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及分配辦法第7條規定:「代徵之汽車燃料使用費,應悉數解繳國庫存款戶,備作公路之養護、修建、安全管理之用,並依市區道路條例 之規定分配於市區道路之養護。」所以,只有藉由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才可以讓公共道路的品質改善,並且達到永續經營的效果。

Q2:今(102)年機車之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與以往有何不同?

A : 機車之汽車燃料使用費,以往皆隨機車行照每2年換發時,同時繳納一次2年的費額,而自今(102)年1月1日起,取消行照定期換發後,有關機車之汽車燃料使用費繳納部份,比照汽車於每年7月份徵收。

*普通輕型機車:全年度300元

*普通重型機車:全年度450元

*未滿整年度者,按日計算費額時,為每年費額÷12月÷30日,尾數算至元為止,角以下免收。

Q3:您知道今(102)年的機車之汽車燃料使用費怎麼繳納嗎?

A :今 (102)年的機車之汽車燃料使用費將於7月份開徵,假設在您名下同時有汽車與機車,不管名下有多少輛,每一輛的汽車燃料使用費及全部應繳納總費額都會明 列在繳費通知單上,您只要收到繳費通知單,就可直接至各銀行、郵局、農會、監理機關或於繳費期限內至便利超商(統一、全家、萊爾富、OK)等處繳納。

Q4:繳納機車之汽車燃料使用費有那些多元繳費方式?

A : 交通部公路總局自93年7月起開辦由車主本人金融帳戶約定轉帳扣繳汽車燃料使用費措施,為更方便車輛所有人及使用人,自94年7月起開辦可由非車主本人帳 戶轉帳扣繳,不用核對存款人印鑑,即可於開徵期滿後自動扣繳汽燃費。為提供機車車主多元化繳費方式,公路總局規劃比照汽車代繳方式服務,讓機車之汽車燃料 使用費也能透過約定委託轉帳代繳、電話語音轉帳繳納等進行繳費。

Q5:今(102)年機車之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及催繳相關資訊,應如何得知?

A : 為因應今(102)年1月1日起機車之汽車燃料使用費不再隨行照換發徵收,有關徵收方式及相關資訊,公路總局將發布新聞稿、透過廣告刊登、廣播電台..等媒體平台公開資訊,並要求所轄各監理機關積極並主動宣導,讓民眾能在第一時間充分瞭解,並體會政府施政方向與立意。

Q6:超商辦理線上(即時銷案代收)繳納機車之汽車燃料使用費,有何限制?

A:使用超商多媒體補單機進行補單繳費時,該車輛之牌照狀態須正常(即無繳銷、註銷、吊銷、報廢、吊扣、點交、車輛失竊…等情形),且欠繳機車之汽車燃料使用費尚未移送強制執行。

Q7:假設在101年12月31日以前,有未依規定辦理換發行照,所積欠以前年度未繳納機車之汽車燃料使用費者,又該如何繳納?

A :有以前年度尚未繳納機車之汽車燃料使用費者,各監理機關將於102年11月份以雙掛號郵寄催繳,請您收到催繳通知單後,就可直接至各銀行、郵局、農會、監理機關或於繳費期限內至便利超商(統一、全家、萊爾富、OK)等處繳納。

Q8:民眾在102年1月1日前,依規定辦理換發行照,今(102)年的機車之汽車燃料使用費如何開徵?

A :例1:如行照有效日期為102年5月1日,則表示該輛機車於100年當年度換照時,已繳納完100年5月1日至102年4月30日之2年機車之汽車燃料使用費,今(102)年僅開徵102年5月1日至102年12月31日期間之費額。

例2:如行照有效日期為103年4月1日,表示該輛機車於101年當年度換照時,已繳納完101年4月1日至103年3月31日之2年機車之汽車燃料使用費,今(102)年就不再開徵,直到103年時,後續僅開徵103年4月1日至103年12月31日期間之費額。

Q9:民眾在102年1月1日前,未依規定辦理換發行照,今(102)年機車之汽車燃料使用費又如何開徵?

A :假設民眾未依規定辦理換發行照,除應繳納今(102)年度7月份開徵費額外,各監理機關另會於11月份催繳以前年度未繳納之費額。

例1:假設行照有效日期為98年5月1日未換行照者(即為仍欠繳 機 車之汽車燃料使用費者),於今(102)年11月份會收到欠繳4年費額之催繳通知書(即98年5月1日至100年4月30日,2年徵收一次,及100年5 月1日至102年4月30日,2年徵收一次,總計4年之欠費);另於今(102)年7月份會收到開徵102年5月1日至102年12月31日之費額繳納通 知單。

例2:假設行照有效日期為99年5月1日未換行照者(即為仍欠繳機 車之汽車燃料使用費者),於今(102)年11月份會收欠繳4年費額之催繳通知書(即99年5月1日至101年4月30日,2年徵收一次,及101年5月 1日至103年4月30日,2年徵收一次,總計4年之欠費),而7月份就不會寄發今年開徵繳納通知單,直到103年7月份才會寄發開徵103年5月1日至 103年12月31日之費額繳納通知單,這部份只是繳納費額期間不同而已,不會重複開徵,不影響民眾權益。

Q10:老舊不堪使用或失聯之機車,假設未曾至公路監理機關完成報廢登記,今(102)年是否會徵收機車之汽車燃料使用費?

A :1.針對車齡10年以內之機車未曾至公路監理機關辦理報廢登記,(除能提出車體經合法環保回收或其他相關政府機關證明不堪使用之證明文件,例如:警、消、環保機關),於今(102)年7月仍會收到開徵繳納通知單,及11月份亦會收到以前年度之欠費催繳通知書。

2.假設民眾於今(102)年7月開徵前完成報廢登記,則依該車使用日數按比例計徵至報廢前一日機車之汽車燃料使用費。

3.但 針對車齡10年以上之老舊機車已不再使用,因故未完成報廢登記者,應於今(102)年10月1日前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報廢登記,經查核確已無使用道路事實 之期間,得免徵該期間之汽車燃料使用費。倘未於期限內完成報廢登記者,於今(102)年10月仍會收到開徵繳納通知單,及11月份亦會收到以前年度之欠費 催繳通知書。

Q11:民眾至監理機關辦理機車報廢登記,是否仍需繳納以前年度未繳機車之汽車燃料使用費及違規罰鍰?

A :辦 理機車報廢時須先結清以前年度未繳機車之汽車燃料使用費至報廢前一日及違規罰鍰,惟逾追繳年限(即汽車燃料使用費請求時效)之欠費部分得予以扣除。但針對 車齡10年以上之老舊機車已不再使用,因故未完成報廢登記者,於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報廢登記時,經查核確已無使用道路事實之期間,得免補繳該期間之汽車燃 料使用費。

 Q12民眾已將機車送交廢車回收機構處理,是否還須至公路監理機關辦理車輛報廢登記,及是否會影響機車之汽車燃料使用費計徵方式?

A :有 關車輛雖已辦理環保回收,車主仍應持國民身分證正本或公司、行號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公文或公司、行號主管機關核發之登 記證明書影本、印章、車牌(號牌遺失可填具切結書)、行車執照及原領之「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車主聯至公路監理機關辦理報廢登記。惟汽車燃料使用費可憑環 保署認可之廢車處理機構證明計算至所列收車日期之前1日止。

Q13:車主已經死亡多年,而所屬機車也已老舊不堪使用,如果現在辦理車輛報廢,是否還需徵收機車之汽車燃料使用費?

A : 依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及分配辦法第6條內容規定:車輛報廢時應將欠繳費額繳清至申辦登記前一日止,但車輛所有人死亡,自死亡之日起,停止徵收機車燃料使用 費。所以,該車自車主死亡之日起只要沒有行駛紀錄,便停徵機車燃料使用費,不會因事後才申辦而衍生補徵機車燃料使用費情事。所以,車主已經死亡多年,若要 辦理車輛報廢,應出具死亡證明等文件,至公路監理機關辦理。

Q14:機車車主因為沒收到機車之汽車燃料使用費通知單,導致被處以罰鍰,不知道有沒有解決的方法?

A : 考量民眾因為工作、就學等原因,常未居住於戶籍所在地,各監理機關提供體貼便民措施,開放車主、駕駛人申請「住居所或就業處所地址」,以利各項監理行政文 書或便民服務通知之送達。您可向各監理機關申請增設「住居所或就業處所地址」,以免漏收如:交通違規罰單、汽車牌照稅及燃料費單等重要的通知單,而影響自 身的權益。

有關機車燃料使用費繳納作業相關疑義,請逕電洽下列公路監理機關詢問:
臺北市區監理所:02-27630155 臺北區監理所:02-26884366
新竹區 監理所:03-5892051  臺中區監理所:04-26912011
嘉義區 監理所:05-3623939  高雄市區監理所:07-3613161
高雄區監理所:07-7711101
承辦單位:監理組 聯絡人:李輝宏 代理組長、李瑞銘科長
聯絡電話:02-23070123轉2001、2400

資料來源:交通部公路局

http://www.thb.gov.tw/TM/Webside/WebNews_Show1.aspx?news=5634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莎琦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