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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新規定,護理之家機構在任何時段的顧病比是1:15,產後護理機構應設置嬰兒照顧人員

目前產婦產後於機構式之照顧,包括提供膳食及住宿,不需經由衛生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坊間所稱之坐月子中心;以及依護理人員法核准立案,提供護理服務之產後護理機構兩類。

衛生福利部公布新修正護理機構分類設置標準第8條,修正目的是強化顧病比人力配置、強化消防安全規定並規定產後護理之家應備有嬰兒照顧人員,並在半年到1年內改善。

在人力部分,衛福部護理及健康照護司長鄧素文表示,法令規定全時段(日間及夜間)護理人員及照顧服務員的「顧病比」,一般護理之家不得低於1:15,精神護理之家不得低於1:20。

鄧素文解釋,一般護理之家的機構設置標準,有關護理人員規定是每15床至少應有1名護理人員、照顧服務員是每5床應有1人以上。新修正增列全時段的規定,指出二者相加的比為1:15,包括大夜班時段也是,且至少有1人是護理人員。

產後護理之家規定,鄧素文說,由原20床至少1名護理人員修訂到15床配置1名,而「嬰兒照顧人員」則是每5床應有1名,嬰兒照顧人員資格自明(103)年7月1日起開始適用。

她說,凡取得保母人員技術士證、修畢保母專業訓練課程並領有結業證書者、或護理、助產及幼兒保育相關學科系所畢業者都具有嬰兒照顧人員資格

鄧素文指出,護理之家的住房,應有衛生設備及淋浴設備,每6人至少有1套,同時也應依病人的特殊疾病需求而有不同的衛浴設備;產後護理之家則是每個寢室都應設有衛浴設備。

公告版-護理機構設置標準表_003039200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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