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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加重罰則新規定今日3/1實施,罰鍰上限由原先的新臺幣六萬元提高至九萬元,交通部表示,民眾只要在五年內有二次以上酒駕紀錄,將直接處罰九萬元,並得吊銷執照。此外,行政院亦公告修正「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十六條、第十九條之一及第二條附表,凡汽車所有人、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可當場暫代保管其車輛牌照、駕駛執照及車輛等,以確維交通安全。
交通部路政司長陳彥伯指出,酒駕新法加重對累犯處罰,凡五年內有二次以上酒駕違規者,及駕駛人不依指示停車接受稽查,或拒絕停車接受測試檢定,均以法定最高罰鍰九萬元處罰。
新規定中,無照、領照未滿二年或職業駕駛人,吐氣所含酒精濃度超過零點一五毫克就要受罰,但未超過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者,駕駛機車、小型車、大型車分別裁罰一萬五千、一萬九千五、二萬二千五百元。
另為呼應社會對於推動國內開車酒精零容忍的共識與期待,行政院已責請法務部修改刑法,擬將酒駕者移送法辦的標準,從現行的酒精濃度0.55下修至零點0.25毫克。交通部未來也將配合研修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全面規定各類駕駛人不得駕車的酒精濃度下修至零點一五毫克,希望駕駛人酒後不要上路。
此外,同步於今日實施的「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十六條修正法案規定,汽車駕駛人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的管制藥品,因而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可當場暫代保管其駕駛執照;
>>第十九條之一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警察機關設有告示執行測試檢定的處所,不依指示停車接受稽查,除依法舉發外,並當場移置保管汽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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