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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話說「望子成龍、望女成鳳」,為加強孩子們的競爭力,許多小孩在還沒開始上學前,就被家長送到補習班學習美語、心算、數學,未來這類情形將通通禁止。

行政院會昨通過《補習教育法》修正草案,明定補習班招收未滿6歲幼兒僅限於幫助幼兒身體律動、藝術才能的課程內容,業者違反規定最高將處以新台幣50萬元罰鍰,並得連續處罰至改善為止,以保護學齡前幼兒的身心健康發展。

何謂有助幼兒身體律動、藝術才能的範圍及認定基準、上課方式、時數、內容、人員資格與人數等規定,由教育部另訂之。

課程送審 最重罰50萬

未來業者若要申請設立招收未滿6歲幼兒的補習班,必須先依據上述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許可。

根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規定,幼兒園的教保服務實施,應與家庭教育密切配合,以達成維護幼兒身心健康、養成良好習慣、豐富生活經驗、增進倫理觀念及培養合群習性等目標,與一般補習教育是為增進生活知識與技能教育的目的有別。

為保護學齡前幼兒身心發展的最佳利益,此次《補教法》修法特別增訂,補習班招收未滿6歲幼兒,應以辦理有助於幼兒身體律動、藝術才能補習教育為範圍,以活動及實作方式進行並須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

按期收費 不得逾6個月

此外,為預防補習班中途倒閉或惡意倒閉,造成學生權益受損,草案新增規定,補習班收費方式應按月或按期繳納;按期繳納者,比照學校學期制收費,最長1次只能收取6個月費用,否則可開罰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為避免補習班使用不實招生簡章或廣告,造成民眾誤解,草案並新增,補習班招生簡章或廣告宣傳,不得有虛偽、誇張、歪曲事實或其他足以導致他人誤信的敘述,或故意截取報章雜誌不實報導作為廣告或宣傳內容,否則將處以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

另外補習班場地經建築、環保、消防或衛生主管機關檢查後,若有不符相關規定,必須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情節重大者,主管機關將可廢止其設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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