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於2012-05-24 部務會報通過「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修正草案。修正重點除保障托兒所教保人員及助理教保人員轉任托嬰中心之資格權益,同時將托嬰中心「保母人員」修正為「托育人員」,以更切合實際並提升其專業性,也放寬擔任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人員的部分條件限制,以鼓勵並廣納具實務工作經驗人員擔任兒少福利機構專業人員。

內政部表示,本次主要因應100年11月30日「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修正公布,並配合幼托整合政策,就托嬰中心、安置及教養機構、生活輔導機構、早期療育機構及心理輔導或家庭諮詢機構內專業人員之資格及訓練檢討修正相關規定。原本屬於「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所規範的托兒所教保人員,從今(101)年1月1日起配合幼托整合政策,改為幼兒園內教保員並移列至「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相關法規規範,因此配合刪除本辦法中有關托兒所教保人員及助理教保人員之規定,但其轉任托嬰中心之資格權益仍然繼續保障。

另外,在托嬰中心部分,考慮到實務上實際從事托育工作不一定是女性保「母」人員,又為了強調其專業性,因此,將沿用逾17年的「保母人員」修正為「托育人員」,以符其實。此外,為了增加訓練管道,對於辦理專業人員訓練課程的學校由現行大專校院放寬至高(中)職以上學校,也鼓勵更多有志從事托育工作者參訓。

內政部同時指出,本次也因應實務需求,放寬助理保育人員、助理生活輔導人員、醫師、治療師、心理師以及特殊教育教師資格擔任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人員的部分條件限制。包括具備社會福利機構照顧工作經驗的專業人員得擔任安置教養機構服務助理保育人員及助理生活輔導人員;醫師、治療師、心理師、特殊教育教師具備3年以上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主管經驗者得擔任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主管人員。

內政部強調,考量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條件對個人工作權益及個案服務品質影響甚大,透過本次修法,將使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制度更臻週延建全。

本文載自~內政部
 http://www.moi.gov.tw/chi/chi_news/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2&sn=6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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