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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與育兒津貼之區別性~
1.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凡申請育嬰留職停薪的被保險人,前6個月得領取平均月投保薪資的六成,且父母得分別請領,使得我國社會安全網中家庭與兒童的保障更健全。
2.
育兒津貼:
2足歲以下兒童之父母(或監護人)至少一方因育兒需要,致未能就業者。
已領有政府其他相同性質之生活類補助或津貼者,不得重複領取本項補助,其額度低於本項補助者應補足差額。
所稱相同性質之生活類補助或津貼者,由各直轄市、縣()政府認定之。

(
)育兒津貼補助對象及補助金額~
1.低收入戶:每名兒童每月補助新臺幣五千元(含現行低收入戶兒童生活補助費)
2.中低收入戶:每名兒童每月補助新臺幣四千元。
3.兒童之父母(或監護人)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百分之二十者:最近一年薪資所得及執行業務(稿費除外)兩項合計,每名兒童每月補助新臺幣二千五百元。
 ************************備註****************************
未達本年度每月基本工資乘12月之金額(ex:101年度18780*12=225360
)
一般家庭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率未達20%之家庭,每名兒童每月2500(綜合所得稅率每年都有些許更動年收入總額未達113萬大概都在20%以內)
>>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百分之二十家庭02歲兒童數:引用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98年綜合所得稅統計數據,稅率未達百分之二十家戶佔全國家戶數93.6%
 4.已領有政府其他相同性質之生活類補助或津貼者,不得重複領取本津貼,其額度低於本津貼應補足差額。
5.
本津貼以月為核算單位,補助至兒童滿二足歲當月止前項第四款所定相同性質之生活類補助或津貼者,由直轄市、縣()政府認定之。
(
)其效果及影響~
1.藉由發放育兒津貼與推動親職教育雙軌並行,不僅適度減輕家庭照顧兒童之經濟負擔,亦能提升父母親職知能,強化家庭照顧功能,維護兒童成長品質。
2. 現行全國性0歲至2歲兒童的補助措施限於父母就業家庭及經濟弱勢家庭,透過本計畫將補助對象擴大至父母未就業家庭,讓更多的兒童及家庭受惠,朝向建構全面性0歲至2歲兒童照顧體系邁進。
3.助家庭打造利於生育、養育的友善環境,確保兒童身心健全成長,為我國兒童人口量與質的提升,奠定良好基礎。
(
)有關機關配合查核事項~
1.
綜合所得稅資料查核:
查規定育兒津貼補助條件之一,為「兒童之父母(或監護人)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百分之二十」者,即須進行民眾綜合所得稅相關資料比對作業,爰請稅捐稽徵機關(財政部、財政資料中心)配合協助。
2.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查核:
查規定育兒津貼和「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不得重複請領即須進行民眾申請兩項津貼之勾稽作業,爰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及勞工保險局(勞工)、考試院銓敘部及臺灣銀行公教保險部(公教人員)、國防部及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軍人保險部(軍人)配合協助。
3.
未就業資料查核:
查規定「父母或監護人至少一方因育兒需要致未能就業者」,即須進行申請人就業與否查核作業,爰請勞工保險局(勞工)、考試院銓敘部及臺灣銀行公教保險部(公教人員)、國防部及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軍人)配合協助提供申請人相關保險資料。

(
)以下申請人資格
得由父或母一方舉證後提出申請:
A.
父母一方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B.
父母一方處一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一年以上,且在執行中。
C.
父母離婚而未協議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或共同監護,由實際照顧之父或母提出申請。
D.
有家庭暴力或其他變故,由實際照顧之父或母提出申請。
E.
未婚生子之婦女。
A-E情況致實際上未能照顧兒童,得由實際照顧兒童且與兒童共同居住之人提出申請,惟父母或監護人均未提出申請時,始得由實際照顧之人提出申請。
()申請人配合事項:
1.申請人提出申請時,應檢附應備文件供審核,所提供審核資料不實,須自負法律責任,並返還補助金額。
2.為查核兒童及申請人申請資格,直轄市、縣()政府得向有關政府機關查調戶籍及財稅等資料,必要時得要求申請人配合查核,申請人不得拒絕。
3.
受補助期間如重複領有政府其他相同性質之生活類補助或津貼者,經查證屬實,應返還補助金額。
4.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申請人應於一個月內主動向原申請單位申報:
>>A.
兒童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B.
兒童戶籍遷移至其他縣市。
>>C.
兒童領有政府其他相同性質之生活類補助或津貼者。
>>D.
兒童經出養或認領。
>>E.
申請人結婚、離婚或子女扶養義務重新約定等親屬關係變動。
()本津貼申領及發放程序規定如下:
1.由申請人檢具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郵寄或親送兒童戶籍地之核定機關提出申請。申請書格式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2. 核定機關受理後,應即審核文件是否齊備,經審核未齊備者,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於十四個工作天內補正;屆期仍未補正者,應以書面駁回之。並以申請人檢附完整資料之日為受理申請日。
3.經審核未符合補助規定者,核定機關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A.
以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載明申請人得於收到通知翌日起三十日內,檢附資料提出申復。
>>B.
受理申請人之申復,經審核符合申請資格者,追溯自受理申請月份發給本津貼。
4.申請人逾前款第一目期間始申復者,視為重新申請。
5.經審核符合補助資格者,核定機關應將本津貼按月撥入申請人帳戶。但有特殊情形者,得按月以其他方式發給。
6.本津貼追溯自受理申請月份發給。但兒童出生後六十日內於戶政事務所完成出生或初設戶籍登記者,得追溯自出生月份發給。
ex:寶寶1月1日初生,但3月1日(超過60天)才去戶政機關辦理出生登記並去申請育兒津貼,那麼您的生育津貼是追朔自3月發給而不是1月。
7.核定機關按月發給本津貼,應至遲於次月底前完成。但本津貼開辦六個月內、第一次申請案件及每 年農曆春節期間,不在此限。
8.核定機關進行申請人財稅等相關資料年度清查,應至遲於三月底前完成,清查期間發現兒童戶籍遷 移其他縣市,應書面通知申請人並副知戶籍地核定機關。其津貼自四月份起由戶籍地核定機關發給。

()哪裡申請:

本項育兒津貼採申請制,由民眾向兒童戶籍所在地之村.里辦公處或鄉(鎮、區、市)公所社會課提出申(澎湖縣則直接向縣府社會處提出),審核通過後(作業時間需60天),按月直接撥入申請人的帳戶。相關的申請表格及審核流程,民眾可向兒童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區、市)公所或各直轄市、縣()政府社會局()洽詢。
>>>每年需申請?
本局與縣市政府在每個新年度,都會針對申請案件進行總清查,而基於便民考量,總清查方式,原則上可以直接透過政府的電腦管理系統來進行,申請人不用再提出申請。
如果電腦管理系統的審查結果是不符合或需補正資料者,核定機關則會以書面通知申請人來辦理。 只不過,有些縣市政府考量轄內特殊情況,還是會規定申請人必須重新提出申請。因為實際執行及審核屬於各縣市政府權限,建議您向原來核定的縣市政府社會局或公所來詢問,以便獲得準確的答案。
提醒您,如果您於核定至總清查期間,有家庭人口等資料異動,請通知原核定機關,以避免延用您原申請資料審查而造成錯誤,影響您領取津貼的權益。

(九)需要檢附什麼資料?
  1. 申請表。(現場填寫)
  2. 申請人(父母雙方、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及兒童身分證明文件(例如:戶口名簿影本)。
  3. 申請人其中一方之郵局或銀行存摺封面影本1份。
  4. 申請人一方為大陸地區人民、外籍人士或在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者請檢附居留證影本。

 

(十)何時發放撥款:

申請案件係當月十五日前備齊證件提出申請者,經審核合格,於次月月底撥款;
如係當月十六日以後備齊證件提出申請者,經審核合格,自申請日之次次月底撥款。
*地方政府自取得資料後辦理審查及撥款約需15-20天(視各地方政府情況而定)。

育兒津貼發放日期為:
11日至215日申請並符合資格者~331日發放
216日至315日則於430日發放
316日至415日則於531日發放~依此類推。
申辦進度查詢:育兒津貼申辦進度查詢
(輸入寶寶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

 

檔案名稱: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申領作業要點.pdf
檔案類型:
pdf
(313KB)
pdf
檔案說明:PDF檔案
檔案名稱: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常見問答集.pdf
檔案類型:
pdf
(245KB)
pdf
檔案說明:PDF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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